关于注销陈威宁等30名学生学籍的决定
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规定,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予退学:
一、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;
二、休学、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:
三、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四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
经从我校学籍信息库中筛选排查,各班辅导员、系部、教务处及学籍管理中心核对,陈威宁等30名学生不符合注册学籍的条件。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相关规定,经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,同意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陈威宁等30名学生依法依规给予注销学籍处理。需注销学籍的学生名单已于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31日进行公示,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。
附件:注销学籍学生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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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0月31日
豫公网安备 41152302000017号